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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後,高雄臨時工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許多法律問題已經得到了制度上的解決,更是增加了勞動者的勝算。

  譬如,明確了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和用人單位的性質?解決了勞動者總是告錯人的問題;用工單位或勞務派遣機構盤剝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通過執行用工地工資標准.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不得向勞動者收費的規定來加以克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機構對於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推謗,就由連帶責任制度來進行規制。

  再如,用工單位自行成立勞務派遣機構來將自己的正式員工大量高雄臨時工轉化為派遣工使得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相互制約和監督的機制形同虛設,這一問題也通過禁止自設派遣的方式來加以規制,等等。

  從以上現象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出台對於有效規制勞務派遣來說是一個重大進步,勞務派遣的相關條款體現出《勞動合同法》高雄臨時工勞務派遣者保護力度開始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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