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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勞務派遣關系當中往往會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包括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單位。如果被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工作的過程中遭受了工傷傷害,此時對工傷事故要如何進行處理?

  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程序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高雄臨時工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具體處理程序如下:1.勞務派遣員工出現工傷首先由用工單位第一時間送到醫院給予急救。2.由用工單位或勞務派遣員工本人及時通知勞務公司。3.勞務公司負責工傷的申報,審批,勞動能力的鑒定等一系列的工傷程序的處理。4.工傷的賠償根據工傷鑒定的標准,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賠償。5.賠償結果達不到一致,勞務派遣員工可通過當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裁決以及訴諸司法部門。

  勞務派遣成了企業逃避責任的手段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只可適用於那些臨時性、季節性的崗位,而不能不加限制地擴大到各個行業。而在實踐中,由於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勞動法規不健全,勞動監察不到位等情況,致使勞務派遣業“畸形”發展。

  勞務派遣成為企業規避勞動法上的義務而創造出的一種人力資源管理手法。企業明明需要招聘勞動者,卻偏偏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找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以派遣員工的名義從事勞動高雄臨時工。在此情況下,企業本應與勞動者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合同的訂立,將企業的義務轉嫁給了派遣單位,企業變成了與勞動者沒有勞動關系的第三方。

  勞務派遣中的工傷責任主體

  正是由於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實踐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往往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尤其是在發生工傷等重大事故時,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相互推諉,讓勞動者無所適從,加上法律法規對勞務派遣的規定相對缺失,增加了勞動者維權的難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高雄臨時工。”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根據對上述相關條文的理解,實際用人單位雖然與受派遣的勞動者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但該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受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管理,用工單位對該勞動者負有安全生產保障義務,涉及勞動者工傷賠償待遇的訴訟,應當追加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告,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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