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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具體來說職業工會,工會的主要權利和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6個方面:

  1、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2、當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3、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

  4、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勞保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5、工會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6、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職工個人與單位簽勞動合同,工會能起什麼作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工會健保,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我國《工會法》對此也有類似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對一些條款有疑問或者對一些內容不能確定時,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請求工會給予指導,或者請求工會公所健保就某些事項與單位進行協商,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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