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命名企業名稱。
企業分改名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公司命名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嬰兒命名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第九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新生兒命名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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