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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曾受堆高機駕駛訓練。並經測驗合格,拖板車被指定之司機始得駕駛堆高機。非經許可不得擅將車交別人駕駛。1、對包裝不良貨物,欠安全堆高機設施,堆高機存危害個人、他人及貨物安全者,絕對要避免去作。

2、不得允訐他人乘坐在物料架貨物上,如存堆舉人員上升高處時應設一穩固之板台及扶桿。3、肇禍或故障應儘速報告上級,未確定肇事責任或故障修復前不得移動車。4、避免通過崎嶇不平,潮濕或打渭之地面,必要時需慢速行駛。5、接近狹長道路、暗角、視線受阻等危險地帶應臧速或按喇叭。5、接近狹長道路、暗角、視線受阻等危險地帶應臧速或按喇叭。6、臨時要離車,應先停止引擎,關閉電門,變速桿撥進二檔,貨物放下,拉緊手剎車後始得離車。

7、上下坡時不得轉彎。8、引擎熄火後始準加燃油。9、除打手勢外,司機身體任何部份不得伸出車外。10、車上不准乘載他人或作為交通工具,亦不得讓人從貨叉或夾具下面通過。11、工作中註意自己及他之人手、頭、腳等伸進升降機、鏈條等機械之內。12、隨時注意預留貨叉前、升降架頂端,安全架上方,車後回擺等適當空。13、避免快速起步'緊急剎車或急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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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rhyrre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